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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教育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和规范教育事业统计工作的通知

时间:2021-03-02 09:17 编辑:李松柏 点击:
       

各市(州)教育行政部门、各高等学校:

为深入贯彻落实中央和省委、省政府关于加强统计工作、强化统计纪律、提高统计数据质量的重要精神,进一步提高教育事业统计数据质量,科学、高效地组织统计工作,充分发挥教育事业统计工作在服务全省教育事业改革发展,服务经济社会发展中的重要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等有关政策法规及教育部关于严把统计数据质量系列文件精神,现就进一步加强和规范全省教育事业统计工作通知如下:

一、指导思想

全面贯彻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五中、六中全会精神以及省第十一次党代会精神,坚持以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为指导,以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精神和治国理政新理念新思想新战略为统揽,严格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等法律法规和教育事业统计调查制度,科学、高效地组织开展教育事业统计调查、统计分析,实事求是提供统计资料和统计咨询意见,强化统计检查,推进统计工作规范化、科学化、制度化,为全省教育事业科学发展提供有力数据支持。

二、基本原则

——坚持党的领导,严守政治规矩。加强各地各校党组织对统计工作的领导,牢固树立“四个意识”,切实把规矩挺在前面,确保党的教育方针在事业统计工作中得到全面贯彻执行。

——坚持依法统计,严肃统计纪律。把教育事业统计工作纳入法治轨道,增强法治意识,依法规范统计行为,维护统计秩序。

——坚持实事求是,确保统计质量。以科学态度和手段开展统计调查和统计分析,真实、准确、及时、完整地提供统计数据,保证统计数据质量。

——坚持分级负责,落实问责机制。全面落实各地各校提高数据质量的主体责任,明确各环节、岗位人员的数据质量责任,建立统计数据质量追溯和问责机制,增强防范和惩治统计造假。

——树立服务意识,做好数据服务。把做好教育事业统计工作与教育事业科学发展紧密结合起来,充分发挥统计工作职能,为教育改革与发展提供服务。

三、明确工作职责,落实工作责任

依据《统计法》《四川省统计管理条例》《教育统计工作暂行规定》,教育事业统计工作实行统一领导、分级负责的管理体制。

(一)省级教育行政部门的统计工作职责

1.按照国家教育事业统计调查制度和工作要求,组织全省市(州)教育行政部门、高校和有关单位做好全省教育事业统计工作。

2.贯彻执行国家各项统计法律法规和教育事业统计工作管理制度,检查全省教育事业统计工作。

3.组织、协调有关业务部门的统计工作;按照教育部要求做好全省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各级各类学校(机构)统计报表的汇总和报送工作。

4.对全省教育发展情况进行统计分析,提供统计数据、报告和咨询,发布教育事业发展统计信息,编辑印发《四川省教育事业统计提要》、《四川省教育事业统计信息简况》和《四川省教育事业统计信息快报》,实施统计检查和办学条件监控。

5.组织实施和指导全省教育事业统计人员专业学习、技能培训和职业道德教育。

6.制定全省教育事业统计管理制度,促进全省教育事业统计工作规范化、制度化。

(二)市、县级教育行政部门的统计工作职责

1.贯彻执行教育事业统计工作制度,推动辖区内教育行政部门和各级各类学校(机构)认真执行国家各项统计法律法规和教育事业统计工作管理制度,促进教育事业统计基础工作规范化。

2.按照上级教育行政部门教育事业统计工作要求,组织协调做好本地区教育行政部门和各级各类学校(机构)教育事业统计代码更新维护管理、报表填报布置、审核、汇总和按时报送等工作。

3.组织实施对辖区内教育事业统计工作开展定期或不定期检查,督促本地各级各类学校(机构)切实保障统计数据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

4.对辖区内教育事业发展情况进行统计分析,提供统计报告和统计咨询意见,发布教育事业发展统计信息,编辑印发本级教育事业统计资料,实行统计检查和办学条件监控。

5.按照有关规定和要求,建立健全统计资料保存、管理制度和信息共享机制,做好辖区内统计调查表和各项基础统计资料管理工作。

6.组织实施和指导辖区内教育事业统计人员的专业学习、业务培训和职业道德教育。

(三)各级各类学校(机构)的统计工作职责

1.按照上级教育行政部门教育事业统计工作要求,做好本单位的统计工作,及时准确地填报国家和省内各级教育部门制发的统计调查表,收集、整理、审核和提供统计资料。

2.对本单位事业发展规划执行情况进行统计分析,编制有关教育事业统计资料。

3.按照有关规定和要求设置原始记录、统计台账,建立健全统计资料审核、签署、交接和归档等管理制度并做好相关工作。

四、工作要求

(一)加强制度建设,推进统计规范

各地各校按照上级教育行政部门教育事业统计工作要求,以提高教育统计数据质量为目标,进一步建立健全教育事业统计工作制度,同时实现统计制度上墙。

1.建立规范的教育事业统计工作机制。各地各校要扎实做好统计基础性工作,全面推动统计工作规范化。保证统计人员依法履行职责,严格执行教育事业统计报表逐级布置、培训和逐级上报、审核、汇总的工作程序。依法开展统计工作,提供统计资料务必真实、准确、完整、及时,不得迟报、拒报,不得以任何方式伪造、篡改统计资料。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在开展统计工作时增加的补充性统计调查内容,必须依法向同级统计部门报批或备案,严格按照有关规定组织实施。

2.建立教育事业统计资料管理制度和统计信息共享机制。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应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建立统计资料的保存、管理制度,建立健全统计信息共享机制,协调有关单位各部门加强配合,建立数据反馈、会商、核对、审定制度。各级各类学校(机构)应按照有关规定设置原始记录和统计台账,统计台账规范、完整,报送数据与台账完全一致,建立健全统计资料的审核、签署、交接、归档等管理制度。各地各校要按照国家保密规定,切实做好保密工作。

3.加强数据质量审核,建立会审核准制度。各地各校应组织业务部门对上报数据进行全面审核,在确保统计数据准确无误后,由统计人员、审核人、本单位负责人签字,加盖公章后上报,对本单位报出的统计资料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负责。对外提供、上报或公布的统计数据,应以最终审核认定的数据为准。

(二)加强基础建设,提升工作水平

各地各校要将统计工作纳入重要议事日程,加强对教育统计工作的领导和协调,切实改善统计工作条件,配备符合技术要求的工作设备,保障统计工作正常开展所必需的经费开支。重视统计软件和统计工具的建设和投入,加强统计工作的信息化、规范化建设,提升统计质量,提高工作效率。

1.统计岗位设置。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和高等学校(机构)要在相关部门设置统计岗位,配备专职统计人员,明确统计负责人,依法组织、管理本单位职责范围内的统计工作。高等教育以外的各级各类学校(机构)根据统计任务的需要,设置统计工作岗位,配备专职统计工作人员或者以统计工作为主的兼职统计人员,依法管理、开展统计工作。

2.统计人员管理。各地各校要做好统计队伍建设与管理,重视统计人员培养、选拔与使用,加强统计人员专业技能培训和职业道德教育,关心统计人员成长和职业规划,按政策落实相关待遇,努力建设具有较高专业素质的教育统计队伍。专兼职教育统计人员应当具备与其从事教育统计工作相适应的经济、统计、计算机和法律等方面的专业知识和业务能力,积极参加统计业务培训;做好队伍梯队建设,新配备统计人员必须经过岗前培训。建立统计人员数据库,各单位统计人员基本信息应报上级管理部门备案,保持统计专业队伍和管理干部相对稳定。

3.做好业务培训。各级教育行政部门每年在学校填报统计报表前,须进行业务培训,对下级教育行政部门和学校的统计人员布置本年度的统计报表填报工作,宣讲统计报表制度规定和要求,使统计人员正确理解教育统计指标涵义、统计口径,明确统计报表内、报表间各个项目的逻辑关系。

(三)加强统计检查,严把数据质量

各级教育行政部门要按照《统计法》和相关政策规定的要求,建立统计数据质量核查制度,定期对下级教育行政部门和各级各类学校(机构)进行统计工作自查、督查和随机抽查,将教育事业统计工作纳入考核体系。对发现的问题,立查立改,不得将错误数据传递至下一统计年度。统计工作检查的内容主要包括:统计法律法规的贯彻落实,统计规章制度的建设及组织实施,统计机构和统计岗位的设置,统计经费及设备配置的保障,年度报表布置和人员培训情况,统计数据的准确性和完整性,统计台账的建立和统计资料的管理等。

各地各校负责人为统计数据质量第一责任人,切实建立“逢改必查”“举报必究”“责任到人”的核查机制,通过加强自查、抽查、互查等方式开展统计数据质量核查,保障数据质量,杜绝统计资料弄虚作假、虚报瞒报现象的发生。对未按《统计法》规定擅自组织实施统计调查,自行篡改、伪造、编造虚假统计资料,不按时提供、拒绝提供或提供不真实、不完整统计资料,以及《统计法》规定的其它统计违法行为,按照相关规定,移交到同级人民政府统计机构,依法追究单位负责人和统计人员责任。

 

四川省教育厅

20179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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