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区、市、县、自治县科协,高新区科协,各有关单位:
近年来,我市各级科协组织和相关单位深入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科学技术普及法》和《四川省科学技术普及条例》,积极加强科普教育基地建设,不断完善科普设施,增强科普展教功能,在传播科学知识、弘扬科学精神和提升公民科学素质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为进一步推进我市科普教育基地建设,激励更多优秀基地面向公众开展公益科普活动,市科协决定组织开展2021年度“乐山市科普教育基地”申报工作,现将相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申报条件
申报乐山市科普教育基地的主体应为乐山市行政区域内登记注册的具有法人资格的单位或受法人单位依法委托独立开展科普活动的单位,并符合《乐山市科普教育基地管理办法》(附件1)第四条“申报科普基地的基本条件”的相关规定。
二、申报要求
1、各县(市、区)科协负责推荐本地相关单位申报市级科普教育基地,在申报工作中应严格标准,把握质量,认真对照《乐山市科普教育基地管理办法》的相关要求,择优推荐科普设施完善、科普工作有序开展、科普成效明显的基地,每个区县申报市级科普教育基地不超过3家。
2、获得推荐的申报单位须填写《乐山市科普教育基地申报书》(附件2),经各县(市、区)科协初审后统一出具推荐函,由各县(市、区)科协汇总,将本区县基地纸质申报材料一式两份及电子版报送至市科协普及部。
3、申报截止日期:2021 年 5 月 31 日。
4、联系方式:联系人 彭强,联系电话:2442659、13881317797,地址:乐山市市中区柏杨东路218 号,收件邮箱:303476784@qq.com。
2021年4月29日
附件1
乐山市科普教育基地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科普能力建设,进一步规范全市科普教育基地(以下简称“科普基地”)的运行与管理,充分调动社会各方面科普工作积极性,发挥现有社会科普资源的作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科学技术普及法》和《四川省科学技术普及条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指的科普基地是指由政府、企事业单位或其它社会组织兴办,面向社会公众开放,普及科学技术知识、倡导科学方法、弘扬科学精神、传播科学思想的场所。
第三条 乐山市科学技术协会(以下简称“市科协”)负责组织实施本办法。
科普基地所在地的区县科学技术协会(以下简称“区县科协”)协助市科协对科普基地的日常运行进行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科普基地注册地与所在地不一致的,由所在地区县科协实行属地化管理。
科普基地依托单位应当为科普基地日常运行提供经费、人力资源等基本条件保障。
第二章 申报与认定
第四条 申报科普基地的基本条件:
1. 具有法定代表人资格或受法人正式委托,面向公众独立开展科普活动的单位。
2. 有适合常年向公众开放的科普设施、器材和场所等,每年开放时间累计不少于100天,对青少年实行优惠或免费开放时间每年不少于20天(含法定节假日)。其中:高校、科研院所的实验室和研究基地、企业研发中心等科普教育基地每年向公众开放天数不少于30天,年接待观众不少于1000人次。
3. 基地所在单位的领导重视科普工作,将科普工作列入本单位工作的重要日程,有常设内部科普工作机构并配备必要的专(兼)职科普工作人员,有明确的科普工作规划和年度科普工作计划。
4. 建有宣传、展示科普教育基地整体情况和科普内容的网站或网页。网站或网页的内容应与基地科普设施的更新、内容的变化、科普活动的开展情况同步。
5. 开展有实效的科普活动。做好科普活动的内容设计,除普及专业学科的科技知识外,还要有倡导体现科学思想、科学精神的科学价值观、科学发展观,培养公众对科学探索的兴趣,反映科技前沿和社会热点问题等方面的内容。
6. 接受市、县科协工作指导,每年向所在地区县科协报送工作计划、活动计划和年度科普工作总结。各类科普活动应有文字、照片和录像等档案资料以及接待公众人数等有关统计数据。
7. 积极参加每年的“科普活动月”、“科技活动周”、“全国科普日”等重点科普宣传活动,并在活动期间对公众实行免费或优惠开放。
第五条 市科协每年受理一次科普基地的申报,具体申报时间以相关通知为准。
第六条 科普基地的认定按以下程序进行:
1. 申报。相关单位在市科协申报通知规定的申报截止日之前向所在地的区县科协提出申请并提交申报材料。
2. 初审。区县科协对申报材料进行初审,并将符合条件的申报单位推荐到市科协。
3. 评审。市科协在收到区县科协推荐名单及相关材料后,组织评审组对申报单位进行实地勘察和综合评审。
4. 授牌。对通过综合评审的单位,市科协授予“乐山市科普教育基地”的称号和匾牌。
第七条 申报单位在申请科普基地时应提交下列申报材料,并确保申报材料的真实性。
1. 乐山市科普教育基地申报表;
2. 法人证书复印件和法人同意申报科普基地的证明文件;
3. 其他开展科普活动的相关佐证材料。
第三章 运行要求
第八条 科普基地应及时向社会公布开放时间、活动内容、优惠措施、接待制度等,遇到特殊情况需闭馆应提前向社会公告;在科技活动周(节)等大型活动期间对公众免费或优惠开放。
第九条 科普基地应适时对科普设施、科普内容进行改造或更新,确保科普内容符合科普展示教育要求,科普展品展项的更新率每5年不低于10%。
第十条 科普基地应积极参加国家和省市重大科普活动,并每年主动策划开展各类科普活动1至3次。
第十一条 科普基地应加强信息化建设、拓展传播渠道,加强科普工作宣传与合作交流、扩大社会影响。
第十二条 科普基地应加强人员管理和队伍建设,建立健全财务、人事、档案管理等内部制度,逐步提高管理能力和服务水平。
第四章 评价与奖惩
第十三条 市、县科协适时组织开展对科普基地的工作指导和检查。对在科普设施条件、内部管理、人员配备、开放接待、活动举办等方面表现突出,科普工作综合效益良好、社会影响广泛的科普基地给予通报表扬,并择优对部分科普基地给予项目资助。
第十四条 对于科普内容陈旧或科普设施老化,不能正常运行和对外开放的科普基地,或者观众对展示展览条件、接待服务水平等意见较大且造成恶劣影响的科普基地,市科协有权对其提出限期整改,对拒不整改的,市科协取消其“乐山市科普教育基地”称号。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2021年5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6年4月30日。
第十六条 本办法由市科协负责解释。
附件2
乐山市科普教育基地申报书
申报单位名称(公章):
申报单位负责人(签字):
申报日期: 年 月 日
乐山市科学技术协会
二○二一年四月
填报要求
一、本申报书由拟申报乐山市科普教育基地的单位填写。
二、本申报书统一用A4纸打印,一式2份。
三、申报单位要在申报书首页加盖法人单位公章。
四、提交申报书时应提供反映申报单位基本情况、开展科普工作的图片或视频等。
五、填写申报书应注意以下内容:
1."已获得命名的情况":请说明申报单位已获称号及命名单位、命名时间。
2."拟申报类型":分为五种类型。A.场馆类,B.社会公共场所类,C.科研院所类,D.生产设施类,E.其他类。
3."单位基本情况":说明申报单位基本情况,以及为开展科普活动所提供的场所、设施、器材、人员、经费、制度等保障条件和措施。
4."科普工作情况":请简要介绍申报单位开展科普工作的情况,包括面向公众开展科普活动的主要形式、内容、规模、效果及开放制度等基本情况。
5."近期发展规划":简要说明申报单位未来三年的科普工作发展规划及相应的保障条件或措施。
6."其他相关材料":请提交科普教育基地面向社会公众开展科普活动的相关图片、视频等相关佐证材料。
申报单位名称: |
负责人: |
电话: |
联系人: |
电话: |
传真: |
电子邮箱: |
通信地址: |
邮编: |
已获得命名的情况: |
拟申报类型: |
主管单位: |
一、单位基本情况(不超过500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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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科普工作情况(不超过500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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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近期发展规划(不超过500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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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报单位意见: 负责人签字: (公 章) 年 月 日 |
区县科协初审意见: 负责人签字: (公 章) 年 月 日 |
市科协评审意见: 负责人签字: (公 章) 年 月 日 |